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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17: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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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酒店控小闲 于 2016-8-18 17:35 编辑
苏地2014-G-70号地块特别说明
1.土地受让人须参照附带方案实施。
2.该地块带建筑物公开交易,保留总建筑面积为22423.18平方米(其中,地块二中一幢21层主楼产证面积为21760平方米,1层配套辅助用房产证面积为663.18平方米),建筑物部分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583.76万元。地块受让人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同时还须另行支付9583.76万元给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资办。
3.因保留建筑物存在租赁契约,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地块成交后原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须将保留建筑物继续租赁给现有租户使用(租期从受让人登记发证之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租金以7000000元/年为标准,按实计算)。
4.该项目用于发展金融产业,竞买人(或其控股股东)在竞得该地块后,并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需取得“一行三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5.地下空间开发可统筹考虑,可设置地块间的地下连接通道。
6.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中:城镇住宅不超过24万平方米;住宿餐饮(公寓式酒店)不超过4.8万平方米且不低于4.7万平方米,可分割销售;批发零售不超过2万平方米且不低于1.9万平方米,不可分割销售;住宿餐饮面积不超过4.8万平方米且不低于4.7万平方米,不可分割销售;商务金融(含地块二中保留的21层大楼及辅房)不超过14.4万平方米且不低于14.2万平方米,不可分割销售部分面积(含保留的21层大楼及辅房)须大于总商务金融计容建筑面积的60%,其余为可分割销售。地下部分批发零售面积不超过3.5万平方米,不可分割销售。
7.根据苏府规字〔2014〕2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对该项目内规划条件明确的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建筑面积予以冻结,具体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划定。冻结时间为三年(自批准预售之日起算)。冻结期内不得销售、抵押和转让。三年后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予以解冻。具体冻结的商业建筑面积的数量、位置在规划部门核发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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