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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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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审查裁定书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文化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福,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杭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市心北路857号103-1
法定代表人朱仑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建罚字(2015)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申请人下属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反映,被申请人杭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侨商大厦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过程中,存在项目开发资质过期的情况
经申请人调查,查明以下事实:该项目位于萧山区钱江世纪城G-05地块,开发单位为被申请人杭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规模为一个单体34层,总建筑面积87243.4平方米
2008年12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九信(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萧土合字(2008)储19号《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获得该项目块的土地使用权,约定用途为商业用地(办公)
2013年5月6日,被申请人取得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编号为萧房开字137号,有效期至2014年5月2日止
2014年5月3日至今,被申请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到期后,相关部门多次电话通知被申请人前去办理资质延续手续,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资质延续手续,也未停止对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目前该项目已完成主体32层,裙房区已经封顶完成
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依据该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1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将萧建罚字(2015)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中限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在催告期限内被申请人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罚款75000元及加处罚款7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萧建罚字(2015)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苏 杰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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